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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不是法定义务 慈善法草案叫停行政强制募捐

[2015-11-18 13:45:21] 来源:法制日报 编辑:潘正光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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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前不久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慈善法草案,对募捐行为作出规范,大家今后再也不会被强制捐款了。

  

  近年来,我国慈善事业发展迅速。与此同时,由于缺乏有力监管,各种募捐乱象频出,一次次恶意消费着人们的善心,对慈善事业造成恶劣影响。前不久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慈善法草案,对募捐行为作出规范,引来各界“点赞”。同时,大家也对草案的进一步完善建言献策。

  厘清政府与慈善组织界限

  “前些年的乱象之一,就是政府通过各种手段拉慈善。”有常委会委员在审议慈善法草案时指出。

  据了解,很多地方政府为了倡导慈善募捐,曾采用行政手段下文件要求机关、企事业单位组织捐款,导致机关各层级不得不上行下效,甚至出现按行政职级定捐款标准、自动看齐的现象。

  对此,清华大学NGO研究所副教授贾西津指出,政府可以适度引导、呼吁,但不能将慈善作为一种法定义务去推广。硬性摊派不是慈善,动员方式破坏自愿精神,只看资金量的结果容易本末倒置。

  “如果由政府方面牵头来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可能一时缓解了社会压力,但容易出现一窝蜂现象,让过多的资源太过集中,也会产生资源浪费的现象。同时,还会剥夺公民的自愿选择权利。”贾西津说,这种现象对个体自主性的发挥是一种负面效应,会产生被动感,对志愿精神也是一种伤害。明明为了慈善事业,但是由于方式不对,反而产生反效果。

  针对这一现象,慈善法草案第三十五条规定,开展募捐活动,不得摊派或者变相摊派,不得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及人民生活。

  在贾西津看来,慈善行为之所以有生命力,是因为它的内涵是志愿精神。当精神需求到达一定程度时,公民自然就愿意伸出援手。很多献爱心的人士并非大富大贵,捐赠数额也并不多,但这并不能说明他没有想要做慈善的需求。

  “公民有自己的社会选择和多元性的需求,每个人感兴趣的方面不同,自然关注点也就不同。但是不论什么关注点,我们都应该尊重。”贾西津说,这样不仅可以让社会资源更加有效配置,避免过度集中,也更加利于慈善组织的长期稳定发展。

  在肯定的同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马志武也建议进一步厘清政府部门与慈善组织的界限,明确开展慈善活动必须遵循民间主导、政府引导、自主发展的原则。“虽然草案明确了慈善活动以及慈善组织的定义,同时确定了国家支持和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开展慈善事业的原则,但是对慈善事业发展中政府部门与慈善组织的定位和相关关系不够明确。”马志武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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