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美”(化名)今年15岁,越南籍。2014年6月初,“小美”和他人一起偷渡到中国找其哥哥,后在广东省从化市某工地找到其哥哥“小杨”(另案处理)。
被告人李某当时系“小杨”工作工地的管事人员,“小杨”和李某商量,要李某把“小美”卖掉,给自己2万元,其余的钱都归李某,李某便联系了其嫁到湖南省桂阳县的侄女杨某,6月21日李某将“小美”带到桂阳县,在杨某丈夫欧某(另案处理)的介绍下,将“小美”以6万元的价格卖给蒋某作儿媳妇,并约定先行支付5万元,剩下的1万10月份再支付。
当天蒋某即支付了1万元现金,李某从中拿了5000元给欧某作为介绍费,之后便独自坐车离开桂阳县。6月26日,蒋某转账39800元至李某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被害人“小美”在李某离开桂阳后的第二天得知自己被卖给蒋某当儿媳妇,7月9日晚上逃离蒋某家并报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