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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男子青年入狱患病致残 向国家申请赔偿

[2015-11-03 09:30:51] 来源:搜狐新闻 编辑:海章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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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02年,不满20岁的董霖因犯抢劫、聚众斗殴罪获刑16年。13年后,刑满释放的董霖因下肢动脉栓塞致右腿残疾,依靠双拐行走,丧失了劳动能力。

        董霖认为,在他患病期间,其曾经服刑的天津监狱一再延误其治疗,造成严重后果。2015年9月21日,董霖向天津市第一人民中级法院提交国家赔偿申请书,请求其责令天津市监狱赔偿住院费、门诊诊疗及购药款、护理费、交通费、继续治疗费、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257万余元。10月9日,法院予以立案,并在11月2日上午约谈了当事人董霖及代理律师朱爱民。

  董霖告诉界面新闻记者,2002年12月18日,他入狱时,经天津市新生医院体检,无任何疾病。2003年5月,他被分配到四监区四分队从事生产劳动。董霖负责把防腐药剂灌装到暖气片内部,然后再对暖气片进行烤制。董霖在生产劳动过程中,需要接触到二甲苯、环乙酮、丁酯等有毒化学原料。尽管监狱给服刑人员提供了简易防毒面具和胶皮手套,但董霖认为,这根本无法满足防毒和保护身体健康的需要 。这项工作一直持续到2006年下半年。

  尽管此后没有直接证据证明董霖发病和工作环境有关,但董霖认为,这很可能是他发病的诱因。

  2006年8月,董霖感觉左胸心区部位时常疼痛,同时出现胸闷、气短、心慌等症状,天津市监狱医院的医生诊断后称,是心动过速。董霖第二次就诊时,心跳达到每分钟140次,但医生仍认为无碍健康。

  2009年2月,董霖腿部疼痛难忍,在监狱医院没能查出病因,但疼痛感越来越剧烈,大腿腹股沟处长了疙瘩。董霖对照《人体知识手册》,怀疑自己的病是痛风、胶原体病或下肢动脉栓塞,监狱医院答复说“不要瞎看医书,容易走火入魔,没事儿”。

  “既然得不到重视,我就只有这么挺着了,就连止痛药还是在我再三央求下才给开的。 ”董霖说。后来,董霖又分别向几位医官讲述自己的病情,并且要求转院治疗,但都被遭到拒绝。尽管病情在不断恶化,但是治疗却被再次拖下来。

  8个月后,新上任的监区长发现董霖右腿比左腿细,右脚大脚趾与二脚趾发紫,董霖才被转到天津新生医院,医生诊断为血管病,又将董霖转到天津市第一中心医院治疗,此时已是10月中旬。因为手术费用的问题,监狱没有让董霖立即住院,而是把董霖带回监狱,同时和家属协商起医药费分担问题。

  在董霖父亲四处借钱,垫付了大部分医疗费用后,董霖在11月中旬正式住进天津市第一中心医院,入院诊断为右下肢动脉栓塞。2009年11月20日,董霖接受了“腹主动脉右股动脉人工血管转流术”,也就是给他的腿上接了一段人工血管,取代原来的右股动脉。

  同年12月9日,监狱要求董霖出院。病历显示,董霖“腹部伤口未愈合”、“现伤口肉芽新鲜……自动出院后后果自负”。

  “当时伤口并没有完全愈合,下腹部有5公分伤口未愈,内置纱布,但是监区长坚决要求我出院,因为我的特殊身份,我只能听监区长的。”董霖说。

  当天凌晨2点,董霖病情恶化,腿发白、发凉、麻木,并伴有腿部、后足部疼痛。当天上午10点,正好是家属接见时间,董霖把病情告诉了父母,于是在出院后仅一个晚上,董霖又被送回市一中心医院,诊断为人造血管栓塞。病历显示,“患者入院前16小时感觉右下肢麻木,伴足部疼痛,未予治疗,疼痛无缓解并逐渐加重”。医院下了病危通知书,董霖随后被转入重症病房,并在第二天再次接受手术。

  代理律师朱爱民认为,监狱在董霖伤口未完全愈合的情况下要求其出院的行为是很不人道的,这也让董霖险些付出生命的代价。

  “服刑人员也有自己的人权,应该予以充分保护。他们确实触犯了国家法律,但是他们通过失去人生自由、劳动改造,已经在承担这个责任了。这个特殊人群的健康同样不应该被践踏。”朱爱民说。

  2010年10月28日,经天津市监狱管理局批准,董霖保外就医。11月2日,天津市第一中心医院大夫告诉董霖,他的病过了溶栓期,无法挽回了。

  2011年4月,经天津市残联审查认定,董霖为三级伤残。如果病情恶化,随时可能面临截肢。

  “如果监狱方面在董霖发病之时第一时间给予正确诊断和治疗,完全可以在被告提出的所谓医疗费标准内解决问题,既不会使董霖处于三级残疾的境地,也不会付出几十万的资金代价,而且也能表明作为监狱对于特殊的人员应有的责任和态度。”朱爱民说。

  2010年获准保外就医后,董霖对天津监狱提起了行政诉讼。一审、二审、三审均被驳回,理由是监狱为刑罚执行机关,不属于行政诉讼受理范围。

  朱爱民说,按照《国家赔偿法》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也就是11月21日之前,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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